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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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重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MARKZOLTANCHIBA)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
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80,7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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