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715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卓 (原
名: 陳衍源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