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財專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財專字第六號
聲請人臺灣省乙○○○○基隆分局右聲請人聲請沒入甲○未貼專賣憑證菸酒類(移送案號:九0基局業字第0三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甲○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參拾參萬陸仟捌佰包及其商標、包裝紙均沒入。
理由
一、按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酒類不得持有,違反此項規定而持有者應沒入查獲物,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卅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照前司法行政部令刑㈡字第三二九二號令規定查獲持有人不明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酒類得適用同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由菸酒專賣機關循行政罰程序聲請法院裁定單獨宣告沒入。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扣案經海關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基隆港東岸第十一號碼頭內查獲,如主文所載之菸類均為甲○物,請予單獨宣告沒入等情,並提出查緝機關移案表、扣押物品表、搜索筆錄各一件為證,本院核無不合,爰依上揭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碧玉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