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89號

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債務人 張宜庭 (原名 張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於114年5月22日命5日內補正,該補正函已於114年5月27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