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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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244號
原 告 林傳銘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
被 告 方妍婷 (即 曾清號 之承受訴訟人)
方淑雅 (即曾清號之承受訴訟人)
方亭雯 (即曾清號之承受訴訟人)
曾粉 (即曾清號之承受訴訟人)
曾成龍 (即曾清號之承受訴訟人)
曾善明
曾永福
曾順賢
曾順享
曾隆基
曾新添
陳翠花
劉黃錦梅
劉 黃錦紅
黃評詳
黃評治
黃錦枝
受 告知人 陳良羽
受 告知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陳倩如
受 告知人 郭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應受補償人及受補償金額欄關於「劉黃
錦洪」記載,應更正為「 劉黃錦紅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