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244號
原   告  林傳銘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
被   告  方妍婷 (即 曾清號 之承受訴訟人)
       方淑雅 (即曾清號之承受訴訟人)
       方亭雯 (即曾清號之承受訴訟人)
       曾粉 (即曾清號之承受訴訟人)
       曾成龍 (即曾清號之承受訴訟人)
       曾善明
       曾永福
       曾順賢
       曾順享
       曾隆基
       曾新添
       陳翠花
       劉黃錦梅
      劉 黃錦紅
       黃評詳
       黃評治
       黃錦枝
受 告知人  陳良羽
受 告知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陳倩如
受 告知人  郭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應受補償人及受補償金額欄關於「劉黃
錦洪」記載,應更正為「 劉黃錦紅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陳麗如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