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附民字第40號原告 羅心妤 被告 陳蕙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原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法官陳嘉年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何威伸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