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小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小字第162號
原 告 陳羿錞
訴訟代理人 陳俊德
被 告 周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主張主張被告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岡
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請求本院查詢該帳
戶申設人資料,經查得上開帳戶申設人為周暐,經原告於民
國110年3月31日具狀補正原告姓名、住居所。而被告住所
地在宜蘭縣頭城鎮,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3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61663號函暨所附上開帳
戶申設人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
名)查詢結果附卷可佐,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