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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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469號原告 賴宗昀 訴訟代理人 湯詠煊 律師
許季堯 律師被告 洪梓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為音瀑奧譜聲音藝術實驗室(英文名:i/OLab,下稱音
瀑實驗室)之現任負責人,主辦及策劃失聲祭聲音藝術活動(下稱失聲祭活動),被告則為聲響藝術家。原告於民國106年3月間邀請被告合作策劃失聲祭活動,由原告負責製作演出活動企劃書、申請補助等,被告則負責聯繫演出者及提供演出者作品資料等工作,被告迄至108年2月間即合作關係終止時,均未曾就兩造間之工作分配表達異議。
㈡詎被告明知上情,仍於Facebook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下
稱系爭言論),又失聲祭活動長年宣傳標語為「臺灣最道地的聲音快炒」,被告於系爭言論中除提及「聲響快炒噪音游擊主辦」等詞(附表編號1)外,更於留言中明確表示其所指涉之對象為「io目前負責人」(附表編號5),足認被告係刻意使同於聲響藝術圈活動之第三人知悉其於系爭言論所指涉之對象為原告及音瀑實驗室,其中如附表編號1、3、4、7等文字,客觀上就被告所指摘之事實觀察,顯足以使一般人認為原告及音瀑實驗室有「由父權思想所宰制,而將女性置於男性控制之下」之貶低女性思維,及仇視女性、性別歧視之行為,造成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遭致貶損,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甚鉅。另被告散佈如附表編號1「喝醉不是想打很多人嗎?最後只掐女生脖子ok!」等文字,使閱讀該貼文之人,懷疑原告有暴力傾向或對女性為暴力行為,顯對原告之人格及名譽造成損害。
㈢另被告於兩造合作期間,即主動表示可以失聲祭名義申請補
助款,原告遂製作「域外音」演出企劃案並向國藝會申請演出項目為主、出版項目為輔之補助款,嗣因補助款申請未果、經費不足而未能製作出版計畫,且原告於兩造合作期間均有給付被告工作費用及提出合作帳目明細,並確實核銷國藝會補助計畫之費用。惟被告竟無端扭曲前揭事實,發表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不實內容,捏造原告虛設名目申請補助並侵占高額補助款等不實事實,足以使社會上一般人對原告之名譽產生負面評價,原告除需忍受朋友、合作單位之質疑及惡意言論,更需不斷進行澄清,致使原告身心俱疲,加劇身心狀況惡化,須定期至身心科就診,受有相當之精神上損害,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於112年7月於Facebook上發文宣洩情緒,起因為同年2月
25日,在二二八連假於公告空間,受到一位聲響演出策劃兼聲音藝術家即訴外人 徐嘉駿 肢體暴力,頸部瘀青,全案經被告提出驗傷單、照片及監視器影片對徐嘉駿提出告訴,最終和解收場,在Facebook上發文係發表被告對該事件之感受,並帶出父權體制下,臺灣聲響藝術圈許多女性們所經歷過的種種不公平,並討論父權結構下,仍是以雄性為主的體制狀態,文中字眼係被告與男性藝術家們之合作紛爭,是被告在此產業遇到之不平之聲,並未針對特定人,系爭言論之貼文權限亦僅限被告之好友,並未設定公開。
㈡被告曾與原告合作約1年時間,期間有許多權力不對等之事實
,也有讓被告感到不舒適,如原告與其女友在兩造合作期間曾贈送黃色香蕉跳蛋予被告及被告之美國籍前伴侶,被告及前伴侶均認為此玩笑過於種族歧視,原告亦曾於合作期間用「因為你是女性,日本人喜歡跟女生講話」等言論藐視被告之專業。另被告從未以任何文字表示未收到原告給付之費用,而係提出「技術性」一事,因對於補助一些投案技術上瑕疵,被告亦曾私下求助音瀑實驗室交接前之負責人與合作者,發現當年資帳不透明,於工作執行上也有許多窒礙難行之狀況,被告認可能係自身經驗不足,也諮詢曾經手過之藝文單位核銷之前期成員,其營運方式與狀況,然因眾人評估後擔心被告會受原告司法恐嚇過於冒險,遂未公諸於世。被告在離開音瀑實驗室組織後,與許多專業藝文立案非營利機構合作,收支均公開,亦有聽聞許多聲響藝術家後續反應其等與音瀑實驗室之合作程序存疑,與邀請臺灣演出者資源分配不均之問題。
㈢原告僅以被告之一篇貼文,不僅在民事興訟,更大舉對被告
提出刑事告訴,並在偵查庭中扭曲事實,宣稱與被告不相識,其無端受被告貼文之妨礙名譽攻擊,僅為讓被告疲於奔命。然被告係監督公共文化評論方向,與維護己身權利,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而原告所經營之組織即音瀑實驗室係受政府補助之藝文團體,本即可受公民監督。又原告雖宣稱被告之系爭言論足使社會一般人對其名譽產生負面評價、合作單位質疑及惡意言論攻擊等,然原告自被告發佈系爭言論以來依然順利策展,其對外之失聲祭活動皆有大型公部門演出之活動邀約、海外演出與展覽策劃,可見顯然並未造成原告任何社會名譽損害,其所屬之藝文組織即音瀑實驗室亦未因此喪失100萬元之收入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其為音瀑實驗室之現任負責人,主辦及策劃失聲祭
活動,被告則於臉書張貼附表所示貼文等情,並提出臉書截圖,上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此部分主張應堪信為真實。惟就原告主張被告所為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權一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所負之舉證責任,必須達於使法院得有確信之程度,始得謂已盡其舉證責任,故如未達於使法院得有確信之程度,其不利益應由負舉證責任之人負擔。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至名譽權係指人在社會上應與其地位相當之尊敬或評價之利益為內容之權利,各人按其地位,有其相當之品格、聲望及信譽,所謂名譽權受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之感情決之,尚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而定。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關於事實陳述部分,如行為人所為之事實陳述足以貶損被害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其名譽,須證明其所陳述事實為真實,或雖非真實,但經合理查證,並據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始得免責,否則仍構成侵害他人之名譽,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關於意見表達部分,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如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發表適當之評論者,即難認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㈢原告主張被告所為系爭言論指稱原告有暴力傾向一節:
原告指稱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之貼文,使閱讀該貼文之人,懷疑原告有暴力傾向或對女性為暴力行為云云。被告就此部分抗辯:伊講的是徐嘉駿,聲響快炒並不只是原告,比方說音瀑實驗室之前一起合作過的很多人演出完都會一起去吃快炒,那不是他們的專利,是大家都會參與的行為,伊並不覺得這件事是在針對原告等語(見本院卷第102頁筆錄)。從被告此部分之貼文,亦未具體指出原告。況依被告所提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驗傷診斷證明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86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卷第71-73頁),佐證被告曾對徐嘉駿提出傷害告訴,嗣於偵查中撤回告訴等情。故被告抗辯其此部分之貼文非指原告,應可採信。
原告主張被告此部分文損及其名譽云云,並無可採。
㈣原告主張系爭言論指稱原告有貶低女性思維,及仇視女性、性別歧視之行為一節:
⒈原告指稱被告所為系爭言論,使閱讀該貼文之人,認原告有
有貶低女性思維,及仇視女性、性別歧視之行為云云。被告則抗辯此部分言論是針對傷害事件的感受,並帶出父權體制下,臺灣聲響藝術團所經歷過的種種不公平等語(見本院卷第64頁民事答辯狀)。
⒉就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貼文(本院卷第28頁),被告於該文之
前段貼文內容:「說真的台北生活20年來知識份子在這個場域極其矯情,文字寫一堆梳理但好像只是在事件發生後的某種文字遊戲、貶低旁人的努力還有掙扎、只會炫耀誰爺爺白恐被消失、誰爺爺是國民黨大佬,大家現在擁抱彼此懶趴富不過三代、在那邊深夜夜啼靠北勞動多無價值全心全意付出什麼鬼的多高尚、當代嬉皮小狼狗同仇敵愾的,就算對你們付出身為人身為朋友的價值都很多餘啊!」、「今年有很多感覺、就算多謙卑的試圖融入一些環境、比方說實驗聲響這種團、就算多少國外的人說該順向利用女性身份好好發展都拒絕,對於台灣永遠的1990父權垃圾啦還是什麼的都對外沒有太多著墨,秉持男女平等原則不管男女給國外,但說老實話夠了吧你們、落後世界20年美學(數學不好34年對不起)、當代近代現代‧‧‧1990笑死人了、好聽的都不在那裡、就算被你們納入史書的人多年後遇見只抱怨臺灣那時候的故步自封、鬼島、泡泡跟你們的懶趴自己吹好吹滿」,與附表編號1、3、4、7⑸貼文內容整體觀之,係被告以自身所受傷害事件,及女性在現今藝術組織所受境遇,進一步提出其對父權體制之觀感意見。至於附表編號2、5、7中其餘貼文內容,主要為回應 葉廷皓 關於失聲祭活動之經費運用問題,而與其前開評論無關。是原告主張被告此部分系爭言論係指稱其有貶低女性思維、仇視女性、性別歧視之行為,並無理由。
㈤原告主張被告所為系爭言論指稱原告有侵占補助一節:
⒈被告抗辯:伊與原告為共同策展人,原告問伊要不要一起策
劃演出,伊策劃了一些東西包括自己的人脈、伊認識的藝術家、一起演出的主要構想與脈絡,但因為藝術家是伊去邀請的,但從來都不知道預算,所以當藝術家問伊比方說金額過低的時候,這些事情伊夾在中間,後來沒有辦法,都丟給原告處理這樣衍生出很多問題,很多人有怨懟,一開始伊都以一種包容的方法去思考這些事,且曾有三次在開會時提出這樣子很難去用一種很開放的狀態或很公平的方法去邀請別人演出等語(見本院卷第104頁筆錄),並提出音瀑實驗室出具之失聲祭工作證明書為證(本院卷第90頁)。另依證人即失聲祭現場活動工作人員丙○○於審理中證稱:伊的理解是被告算是共同策劃人,被告是在 李冠宜 小姐離開後進來的,基本上所有活動都是被告與原告共同策劃,那時有點像兩造在上面討論事情,伊在旁邊協助,伊會認為被告是共同策劃的人等語(見本院卷第159頁筆錄)。是被告抗辯其為失聲祭活動共同策展人,應屬有據。
⒉對於失聲祭活動之經費運用情形,被告曾製作Excel表格請工
作人員填具預算支出(本院卷第88頁),證人丙○○就此部分於審理中證稱:被告應該是在臉書社團群組建了那份表格,提醒他們去填寫,當初伊是在裡面的內部成員,所以需要去寫這次的設計費用,填寫多少費用,這是一個表格,訊息是在失聲祭社團提出的,伊才會去填寫表格,被告曾經請教在伊之前的失聲祭是何種合作方式,印象是在某一次活動後被告詢問伊對活動的平面設計、演出費用,伊跟被告講金額後,被告提出認為金額給過低,因為伊在被告之前就加入失聲祭團隊,但因為是實習,不會接觸到金流、金錢分配,所以回答被告這方面伊不是很清楚,伊認為被告那時有注意到金額的問題,才會想要向伊確認拿多少錢,因為被告當時確實是直接詢問原告給伊多少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156-159頁筆錄)。而被告除向證人丙○○查詢失聲祭活動報酬支出外,另同時向失聲祭活動前負責人乙○、甲○○詢問此前失聲祭活動之經費運用流程,此據證人乙○於審理中證稱:被告是訊息問伊過去經營失聲祭時帳目是否透明,伊與甲○○負責失聲祭經營是2011到2013年6月前,擔任失聲祭專案經理角色,帳簿是伊在經手,甲○○當時擔任失聲祭負責人,所有關於活動經費、支出,在他們任內帳目都是透明,他們完全知道每一筆的支出,是屬於在組織內部透明的狀態,原告部分是在2013年7月交接給他,藝術家表演薪資處理模式都是直接知道費用,因為在寫邀請合作就會邀請費用是多少,只有藝術家、甲○○還有伊會知道薪資,被告有問十年前的藝術家跟場地租借費算出來的大約成本是多少,被告有跟伊說大概金額,但伊並沒有實際算出當時藝術家費用、場地租借費,只有就被告大略給的金額推估伊知道這樣的費用應該是足夠舉辦活動的,被告那時跟伊表達想詢問原因是這個工作內容需要同時知道預算規模,因為在辦表演邀請時就會同時講演出費是多少,演出費在過去失聲祭都是以國內演出者為主,但國外演出者在伊與甲○○合作辦演出時,因為國外演出者飛來國內,所以與國內的演出者的報酬計算基準不同,被告向伊表達不清楚預算就要做策劃內容是有困難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61-164頁筆錄);及證人甲○○於審理中證稱:被告有詢問一些以前合作的方法,失聲祭對外伊應該是策展主理人,算是負責人,乙○是邀請進來一起合作失聲祭的人,他們的分工應該是有蠻多面向,有分初期、中期、後期,初期伊會有比較清楚的方向,寫企劃部分是他們會一起討論,讓乙○去寫,藝術家邀請的部分,會依照藝術家與他們的關係,就由誰邀請,預算方式是伊規劃大方向,乙○規劃細節,最終兩人討論後送出,成本控管部分是伊與乙○一起討論,他們會知道每場活動預算,金額會準備好,被告有問伊乙○在專案內拿的工作費用會佔多少,除此之外,被告有跟伊討論到失聲祭小項目的安排預算,比如演出費、攝影多少預算,被告想要理解原告現在執行失聲祭的費用安排是否合理等語(見本院卷第165-169頁筆錄)。依上開證人所述,被告基於失聲祭活動共同策展人身份,為明瞭預算運用、支出情形是否合理,曾先後向證人查證過去及現在財務運作情形,並就其查證結果,對於失聲祭活動財務運作與預算支出,在原告接手前、後之異同,而提出其主觀評論,尚難認系爭言論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被告所為系爭言論,不法損及其名譽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潘盈筠附表:
編號發布方式內容1貼文那兩個什麼聲響快炒噪音游擊主辦、每次有什麼不小心得到一點點他們看似比較多的、只會說什麼因為你是妹、妹你媽!也不用超屌腦袋想想你們得到了多少效益、稍稍被冷落一點就在那裡玻璃懶趴、懶趴比ego大勃起到月球、私底下在那裡靠北自己女友的無能、你們他媽的都去死一死吧不要把亞男的國際勃起不能的憤怒出在我身上!喝醉不是想打很多人嗎?最後只掐女生脖子ok!屌國主義、屌、我今年生日願望就是肢體暴力官司好好打赢,還有那幾個不知道是用爛束西還是腦袋壞掉私底下傅訊息靠北的也是,對你們真誠那無義就大家保重。ps覺得很好笑每次有爭議的只要是女性、大家都超努力在社群網站上抨擊耶、有懶趴的屁眼都彼此夾超緊、藝術圈什麼實驗聲響圈超多呵呵。2留言(回覆訴外人葉廷皓)某北藝聲音組織也是、請你們互相監督、不要資帳不透明拿了空間拿了資源只會在那裡捧一些裙帶組織、明眼人都看在眼裡當初我策劃的時候是我提議你加入一同處理audiovisual的部份、但很抱歉一開始支吾不見面開會的不是我,我也沒有權力我也不知道我的人脈被拿去怎麼寫補助,我話就講到這裡結束。3(回覆訴外人葉廷皓)也吹哨多少次了、結果呢?請問幾個女性聲音創作者被你們妖魔化冷凍過一輪?有映像嗎?蠻多的喔4女性創作者對某些組織來說只是辦活動的免洗餐具、要用就用安靜無異議的是吧?5(回訴外人覆葉廷皓問「某北藝聲音組織是指誰呢?」)io目前負責人是誰就是誰6(回訴外人覆葉廷皓「如果這個組織傷害或侵犯了你什麼,你可以描述得更清楚一點嗎?」)我整理出來晚上po、你們就自己看看這個共犯結構多低級7(回覆訴外人葉廷皓)(1)被邀請共同策劃活動,剛好與另一位朋友要去日本自費敲演出、布山牽線,聲音快炒目前負責人說他可以參加幫忙寫補助爭取經費,最後變成因為核銷要順利要掛xx祭域外音credit才能核銷。當初沒理解補助方法、但多年後發現這蠻技術性的吧?(2)策劃台日交流系列活動,所有聯絡、窗口、概念80%我個人發起,叫我列文字给他,最後也没有看到申請書内容人事分配,然後在日方敲定要來參加演出後私自寫了出版計劃,當場詢問這件事合理性、要出卡帶還是實體?節錄多長?回答不出來、說「反正出版只是個名目可以拿比較多錢」,ok原來辦活動責任不是對演出者而是對機構拿比較多錢。(3)也因為一開始演出敲定時沒有出版計劃,突然多出這項、台方日方演出者皆有異議、傳話很累搞到我免疫失調、召集台灣的演出者去舊先行一車開會,結果演出者問一樣的間題、一樣不了了之,錢有拿一大筆、出版沒有出。(4)合作的時候發現幾次下來沒有帳目表、列了excel請負責人填上沒有填過,要了三次帳目從來拿不出來、最後我還諮詢草創期的成員當初交接是否「合作者是有權利理解組織的資帳」,對方很訝異我從來沒有看過帳務表。(5)任職期間的許多溝通細項都是我處理,有一次濕地活動日本方TimOlive感谢我的策劃(因所有窗口都是我,現場與PA一起到的也是我,他以為我是策劃),送了我一張新專輯,負責人表示:喔因為妳是女生、日本人都愛跟女生說話。(6)出國演出當觀光客在玩、女友都跟我們一起住bnb、但也不知道是自費還是使用公款、也沒有負責處理任何演出事宜包括影像紀錄等等,情侶也拿士林空間沒做有關實驗聲響的事(真的有做是後面葉教授進去辦工作坊)、空間在我合作時都是他們商業皮件的工作室、這個不是只有我知道,許多人都有發現)(7)還有很多微妙的事情慢慢想,包括之前策劃活動硬要安插一組他好友、但完全跟演出概念沒有任何關聯的演出者。或光節說要一起合作、最後去鐵工開會圖也沒想好、最後演出連我的照片都沒有,或一堆很微小微妙的問、提出來對方都可以有理由覺得不是他的問題。也有去查每一年的補助金額、也如道此組織幾乎到現在給許多演出者都是3,000NT、活動紀錄好像才2,000剩下的錢幾百萬好奇跑哪去了,頂著前人的credit現在在做一些跟不上國際湊核銷的聲音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