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3356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原名:鄭
瑜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貳佰玖拾貳元,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