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五八號
聲請人丙○○Dag
乙○○Ter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右當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曾煌圳法官沈方維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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