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四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相助
法官魏新國法官黃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