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貸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字第八0號
再審原告甲○
乙○○右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間返還貸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共新告幣二百萬元,折合銀元六十六萬六千七百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為銀元一萬元,折合新台幣三萬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王聖惠法官劉清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書記官高澄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