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9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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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1918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被   告  江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參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自民國一
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伍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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