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宜小字第4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陳文賢
被 告 戴敏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宜小調
字第228號改分),於民國108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整,
及自民國一0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即捌佰元,餘由原告負
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經核原告之請求,除主張之損害金額1萬8,155元應扣除零件費用
折舊3,394元(即如附件所示)外,餘如主文所示金額均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憶蓉
附件:折舊計算依據及計算式
一、折舊依據:
以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為折舊計算依據,自用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
年折舊率為0.369。
二、本件情形:
零件費用5,418元
系爭車輛103年(西元2014年)11月出廠(本院卷第8頁)
事故發生日105年12月28日
三、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值:5,418x0.369=1,999
折舊後價值:5,419-1,999=3,419
第二年折舊值:3,419x0.369=1,262
折舊後價值:3,419-1,262=2,157
第三年折舊值:2,157x0.369x1/6=133
折舊後價值:2,157-133=2,024
總計折舊:3,3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