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調字第24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調字第2424號
聲 請 人  蔡阿素
代 理 人  鍾義 律師
相 對 人 陳昱丞
相 對 人  陳來成
相 對 人  陳乃鳳
上開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
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
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
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
5條亦有明定。末按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
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陳茂益 於民國107年4月21日死亡,
兩造為其繼承人,惟未能達成分割之合意,爰依法就本件遺
產分割事件聲請調解,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
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70條、第2條前段規定,應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
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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