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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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基勞簡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宏泰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事務所係設在「臺北縣汐止市○○○路○段○○○號五樓」,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又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溫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