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湯惠芳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