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壢簡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壢簡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管理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三九九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萬年松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二五號),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判決原本、正本,更正錯誤如左:右揭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叁佰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江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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