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告榮冠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原住桃
現應受乙○○住桃園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貳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天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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