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四三號
聲請人甲○○
十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楓茹~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八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桃園縣易經儲蓄互助│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平│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玖萬元│AA三三八八八八││││社 李清標 │鎮分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