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催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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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九三號
聲請人賴美祝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正確聲請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