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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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李桂英法官曾淑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