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判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判字第2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葉建國 代理人 林道啟 律師被告 呂錦玲
葉清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聲請交付審判,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關於聲請人即告訴人「蔡建國」之姓名應更正為「葉建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關於聲請人即告訴人葉建國姓名之記載與卷內資料不符,顯係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陳宏瑋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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