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交簡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嘉交簡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嘉交簡字第46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俊亦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與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內「106年4月1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4月18日」。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內有關於主文所示之誤,顯係誤寫,且更正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林芷瑜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