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東港鎮中山國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明妹 上列聲請人與 黃金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通知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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