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李怡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雅玲 、 林祐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通知相對人林祐德回執正、反面(貴公司僅提出單面)。
二、依貴公司提出之相對人徐雅玲之退件信封所載之地址,非相對人現戶籍址,請提出送達相對人徐雅玲現戶籍址之通知文件。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