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9號聲請人 李宜純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廖政賜 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