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武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併科罰金部分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主文欄內,關於併科罰金部分記載為「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惟參諸原裁定附表內各罪所併科罰金數額,顯見前開併科罰金之記載為誤載甚明,且不影響於裁定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