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執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侯響德 破產管理人 楊瓊雅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 莊福麟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邱慶琳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沈欣柔
吳祐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本件破產管理人於民國107年4月24日具狀陳報略以:本件業依分配表分配之金額分配完畢等語,並提出匯款申請書⑵回條聯3紙及合併通知函為憑。
二、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破產程序經選定楊瓊雅律師為破產管理人,嗣經破產管理人收取破產人所有之財產,且於107年2月23日作成分配表,經本院於107年3月26日裁定認可並於同日公告之,該分配之裁定因無人提出抗告而確定,隨即由破產管理人依該分配之裁定進行分配。而債權人均已領取分配款完畢之事實,業經破產管理人具狀陳報並提出之匯款申請書⑵回條聯3紙及合併通知函附卷可稽,應認符合首揭破產程序終結之規定,爰依法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三、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