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一、台 林忠宏 律師因 莊榮兆 與 李慶義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另行選任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575號聲請人林忠宏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莊榮兆與被上訴人李慶義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律師法第22條定有明文。聲請人以伊雖經本院選任為莊榮兆就其與李慶義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惟與被上訴人李慶義相熟之學長(姊)、律師曾就本案詢問聲請人意見,聲請人曾為之擬定訴訟策略及方向,並為其尋覓實務見解,角色實有偏頗,不宜擔任莊榮兆反訴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等語為理由,聲請辭去其職務,然未提出證據以資釋明,且縱認屬實,亦難認係正當理由,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