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智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0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7年3月30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107年4月16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