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家非調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非調字第69號聲請人 李為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霈玲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給付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蔡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