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2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蔡姄含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春雄 債務人 蔡姄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蔡姄含、蔡春雄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吳麗君 所得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蔡姄穎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零陸拾壹元,及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