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易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404號上訴人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浩正 訴訟代理人 翁永灝 被上訴人 陳尚官瑜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提出扣薪支付車款之計算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黃綵君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