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聲請人 洪子倫 代理人 連睿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月9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
1)×10×43=2,580。
二、細繹聲請人填寫之「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就「債權之發生原因」徒稱「周轉」,並未具體就各筆債務「產生原因」及「花費必要」進行說明,致本院無從就聲請人於金錢之運用是否合理予以衡酌,是請依序佐以相關事證,就聲請人對各債權人之債務發生原因?有何藉信用卡、無擔保授信方式支應之必要?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提出之「收入切結書」上,估算每月收入為3萬元之計算方式?又該3萬元上方記載之「
105年11月~106年9月」所指為何?另請陳報「 陳進通 」之聯絡方式、地址。
四、請陳報自107年11月起至陳報月止,聲請人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內容及每個月之薪資數額,並佐以相關轉帳紀錄、薪資單文件為證。
五、請陳報包括聲請人母親在內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申請日期在107年10月26日之後的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聲請人母親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近兩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重新依「編號」、「種類」、「原因」、「每月花費數額」,陳報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支出,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參(例如:繳費通知單、收據等);又倘支出項目係屬聲請人整體家庭生活開銷等,請依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人平均負擔提列。
七、觀諸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前提出台灣之星、亞太電信之繳款通知,記載之用戶名稱均為「胡嘉勳」,並非聲請人,請說明原因為何?
八、聲請人稱扶養母親,每月支付扶養費6,500元云云,請說明其酌定給予扶養費數額之依據為何?又聲請人是否另有其他同負扶養務義務之兄弟姊妹?如是,渠等每月給付之扶養費數額為何?
九、聲請人母親是否領有身障補助、老人年金等社福補助?如是,每月分別可得領得之數額為何?請檢附相關函文、轉帳紀錄到院;若否,無法請領之原因為何?
十、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准),若係因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
十一、請檢附證據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名義,擔任「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項目: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解約金數額│├──┼───┼────┼────┼────┼──────┼──────┤│01│││││││├──┼───┼────┼────┼────┼──────┼──────┤│02│││││││├──┼───┼────┼────┼────┼──────┼──────┤│03│││││││└──┴───┴────┴────┴────┴──────┴──────┘
十二、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