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2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淑卿
高敏致
一、債務人陳淑卿、高敏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淑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陳淑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參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柒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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