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23號上訴人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朝翔 送達代收人 康仁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尚官瑜 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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