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錸馬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將作美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3
年8月21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