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周穎廷
相 對 人 蔡怡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在玉山銀行設立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之人為被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
經本院向玉山銀行查詢上開帳戶之聲請人為如當事人欄之相
對人,且查相對人住所地在雲林縣,有玉山銀行存匯中心函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