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秋霜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2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秋霜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於如附表
所示之文件上「 陳秋山 」之簽名共陸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項第3行中段「本署13年度偵字第22
73號影卷1份」,應更正為「本署103年度偵字第2273號影
卷1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蔡明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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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件│偽造署押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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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簽名1枚│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
│定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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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簽名1枚│
│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
├────────────┼─────────────┤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簽名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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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交通│簽名3枚│
│分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
│合計│簽名6枚│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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