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98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840號
原   告  魏宇靜
被   告  林姵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姵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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