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3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0號上訴人 李孟穎 法定代理人 李奉儒
吳芝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義市政府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9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林勇奮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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