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498號原 告 許春蘭 訴訟代理人 陳凱威 蔡聰明 律師被 告 林長利 福道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勝銘 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余智 評 林 葳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