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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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498號
原   告  許春蘭
訴訟代理人  陳凱威
       蔡聰明 律師
被   告  林長利
      福道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智
      林 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31日上午11時在
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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