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 司鳳 補字第204號
原   告  蔡文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玉梅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提供完整相關資料以資本院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請求遷讓之系爭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
  ○○路○○○號」房屋最近期之房屋稅完稅證明,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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