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7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3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 吳孟達 (原名 吳曉 )發
支付命令,惟吳孟達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
萬零叁佰壹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壹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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