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297號
原   告 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
訴訟代理人  劉智鈞
被   告  林昇達
輔 佐 人  林謝金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4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又原告及被告最
遲應於開庭時提出另向第三人承租(原告)或另出租第三人(被
告)之租賃契約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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