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478號原 告 蔡政哲 輔 佐 人 蔡璧如 被 告 吳昆沛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許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延展至民國107年3月30日上午11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宣示判決,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官陳思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