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9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徐禎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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