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9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徐禎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王玉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9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徐禎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