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79號
原   告  陳聖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所提出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2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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