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79號
原 告 陳聖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所提出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2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