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嘉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林嘉琪
侯宜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7年2月12日嘉市警一偵社字第1070001369號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林嘉琪、侯宜佳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2月3日01時30分許。
(二)地點:嘉義市○區○○路○○○號長榮派出所。
(三)行為: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被移送人林嘉琪、侯宜佳於警詢時之自白之供述,經互核相
符。
三、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
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二、互相鬥毆者。三、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定有明文。查被
移送人林嘉琪、侯宜佳於上開時地協調糾紛,雙方發生口角
衝突,被移送人侯宜佳先以民眾服務區桌上之罐子丟向被移
送人林嘉琪,被移送人林嘉琪立即將該罐子丟擲回去,被移
送人侯宜佳復拿起桌上另一罐子丟向被移送人林嘉琪,上開
行為立即遭警方制止等情,核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第1款之行為,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處罰。爰審酌被移送人為
本件非行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陳慶昀